教育科学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服务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20 浏览次数: 1004


为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使学院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新疆师范大学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定及招聘程序

聘用非在编管理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学院行政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科研秘书、学科平台秘书、成教工作等工作人员岗位,学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设立岗位。

1.根据学院需要设立空缺岗位计划、招聘条件等,经学校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

2.学院办公室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人事处)负责资格复审、笔试、面试、体检、公示。

3.学院对受聘者核实相关信息,填报《非在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经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4.受聘者办理入职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在学校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与受聘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有履职能力;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学历条件。招录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或学院相关专业者优先录用。

三、相关待遇

1.薪酬

依据受聘者学历层次确定其工资标准,研究生4000/月,本科生3500/。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增长工资幅度。如遇国家、自治区、学校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学院为受聘者购买社会保险。

1)参保对象:除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非全日制工、已享受退休金或内部退养人员外,一律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2)参保程序:由人事处社保管理科统一办理参保“五险”缴费手续、制定非在编聘用人员社保金缴纳表、负责计算工资并办理发放手续。

3)参保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各用人单位账户支出,个人缴纳部分从当月受聘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经费管理

学院聘用非在编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经费预算,每年从学院基础储备资金中预算安排专用经费,本规定中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按学院和学校有关经费审批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五、管理与考核

学院非在编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院按月对受聘者进行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每月底向人事处社保科报当月考勤,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受聘者应当服从学校、学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服务、履行聘任(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受聘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学校、学院提供的一切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追回有关资助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学院

                                         201611